发布时间:2018-04-16 点击:次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有关事宜,按照中央、黑龙江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全体党员干部(各级机关、小队级及以上干部),其他党员或非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作风,带头遵守纪律、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用餐操办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宴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二)严禁化整为零,采取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分别宴请的方式或采取其他形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得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职权或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关联企业及亲属以外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参加,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物质性利益。
(四)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或其他公共财产,严禁用公款送礼,严禁安排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参与婚丧喜庆活动。
(五)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六)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七)严禁举行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八)严禁委托、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九)严禁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党员干部其他喜庆事宜,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事后一周内上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喜庆事宜一般应提前10日报告操办计划,事后10日内报告操办情况;丧葬事宜一般应在事后10日内报告操办情况。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主动向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发约人报告,同时向组织做好报告。
1.油田所属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婚丧喜庆事宜,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单位未设立纪委的,向上级党委(党组织)报告;
2. 油田所属各级领导班子副职婚丧喜庆事宜,向同级纪委报告,同级单位未设立纪委的,向同级党委(党组织)报告;
3. 各级机关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向直属机关纪委报告,未设立直属机关纪委的,向直属机关党委(党组织)报告;
4. 其他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如实填报《党员干部操办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附件1)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以此作为备案依据留存备查。
(四)同一事项中涉及多人需要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实际操办情况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构成违纪违法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党纪条规进行责任追究、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要严格履行从严治党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对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和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常警示、常提醒,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在严格约束自己的同时,抓好分管单位与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对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治理、进行明察暗访、组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点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大庆油田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庆油田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党员干部操办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
2.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