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心和纪律观念,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的各项教学活动应严格按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安排进行,在教学过程中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在5分钟(含5分钟)以内。
2.上课时携带的手机发现声音讯号或上课时接打手机。
3.未履行正常手续,私自调课、擅自委托他人代课或为他人代课者;
4.不认真执行教学进程计划,或任意变动教学进度者;
5.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题,或未按教学大纲出题,题型、题量不当;
6.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或漏填、填错学生成绩者。
7.实验、实训设备未按规定维护,实验、实训前未充分准备而影响影响实践教学正常进行者。
8.不认真批改实验报告,随意判定实习、实验成绩;或阅卷、统计分数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错误。
9.教学管理人员调配教室不当,或调课通知不到位,影响教学工作。
10.主、监考教师在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或主、监考不负责任,做与监考职责不相于的事情。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认定为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上课期间因办私事离开课堂,或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期间擅离岗位。
3.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停课。
4.旷教1次(包括实验课、电化教学课)或旷监考1次。
5.携带试卷(题)迟到进入考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擅自改变或不执行教学法计划或教学大纲,致教学任务不落实,影响教学秩序者。
7.无正当理由不愿接受教学任务,或不承担指导学生实习、实验任务;
8.有关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已批准调课、停课结果通知有关人员;
9.监考严重失职,对舞弊学生不予制止。
10.实验人员未按计划准备好仪器设备,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四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定。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2次及其以上。
3.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造成考场学生试卷丢失;
4.对学生考试成绩不按评分标准给分,擅自提分,弄虚作假;
5.监考时对学生作弊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说情者,或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放纵、参与学生舞弊行为者。
6、实验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教学。
7.考前泄露试题;
8.对学生考试成绩不按评分标准给分,擅自处理,弄虚作假;或私自修改考试成绩。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教师发生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由发现的部门填写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认定表,报教务处审核认定;教务处发现的,由教务处直接审核认定。
第六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者由所属系部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一学期发生以上教学事故一项者,教务处发出通报批评。列入量化考核。
2.一学期发生教学事故达二项者全校通报批评,年终量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达一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并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
2.一学期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达二项者,给予记过处分。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缓评或缓聘专业技术职务2年。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教学岗位或撤消教师职务。
第九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要及时,准确。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一般在发生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由系部及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十条 凡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发生的部门,应本着从严治教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教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上报;如发现部门或个人隐瞒、漏报,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教学管理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附件: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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